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逢甲大學各項經費付款作業原則


94.11.22第813次行政會議通過

一、

為有效辦理各類經費付款之作業,全校各單位於經費動支時,應依本作業原則辦理。

二、

由零用金支出部份,依逢甲大學零用金使用管理細則規定辦理。

三、

非由零用金支付部份,於每月12日、22日下班前完成檢據核銷者,由出納組於15日、25日轉撥入相關帳戶。

四、

工讀金、研究生獎助學金、國科會人事費之付款於每月15日、25日轉撥入帳戶。

五、

其他緊急付款經費,則視當時狀況機動調整之。

六、

本作業原則由會計室訂定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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